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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风古地怎么通关,也不失三秦古地的粗犷豪放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5-22 00:44:47 编辑:游戏知识 手机版

开元十一年(723年),玄宗颁布《改丹水为怀水敕》:“宜改丹水为怀水,改丹水府为怀仁府,其乡里名号亦仰长官随事改易” 。查天宝元年(742年)《故右龙武军翊府中郎高府君(德)墓志铭并序》中,已称“怀州怀仁府” ,可知有些“乡里名号”的确已“随事改易”矣。因此,如果说“因事名之”是地名命名的原则,那么“随事改易”应是地名更名的原则。

  六、“年号地名”原则  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以年号为地名的实例是东汉建安八年(197年)所置的建安县(治所在今福建建瓯县松溪南岸),首先提出地名以年号命名问题的则是北魏杨 之。杨 之著《洛阳伽蓝记》是一部关于北魏京城洛阳佛寺(伽蓝)、园林的著作,虽非专述地理,却最早提出了以年号命名地名的原则。该书卷二正始寺:“百官等所立也,正始中立,因以为名”;卷三景明寺:“宣武皇帝所立也,景明年中立,因以为名”。

正始、景明均是北魏宣武帝元恪的年号。《伽蓝记》卷二珞寺下曾提及熙平寺,按:熙平系孝明帝元诩年号,熙平寺有可能也是以年号命名的。  到了唐朝,李吉甫将此原则简洁、完整地归纳为“因年号为名”。《元和郡县志》卷二八池州至德县:“本汉石城,至德二年刺史宋若思奏置,因年号为名”;卷二九道州大历县:“本汉营道县地,大历二年观察使韦之晋奏析延唐县于州东置,因年号为名”。

  宋代对此有完整的继承。《太平寰宇记》卷二七乾祐县:“便以年号名县”;卷一0 0永泰县:“唐永泰二年置,以年号为县名”;卷一0八兴国县:“太平兴国年中析赣县七乡于险江镇置兴国县,以年号为名”;卷一四五乾德县:“乾德三年置,以年号为名”。《舆地纪胜》卷二六隆兴府:“隆兴二年,守臣郭祚以孝宗潜藩申请,下三省议,特用纪元之号,赐府额曰隆兴府”。

《方舆胜览》卷一五太平州:“太平兴国二年,与兴国军并建,分纪年以名之”。  年号地名的实例,唐代有14例,宋代有17例,元代连一例也没有,明清时期地名反而要避年号的讳了。例如明北直隶有隆庆州,始置于永乐十八年(1420年),至穆宗隆庆元年(1567年)时为避年号讳而改为延庆州(今北京市延庆县)。又如,宋代以来嘉兴府所辖有崇德县,清入关前皇太极第二个年号也叫崇德,于是康熙元年(1662年)时因避“崇德”年号讳而改崇德县为石门县(该县1958年已废,故治在今浙江桐乡市西南之崇福镇)。

所以,这条原则已经走完了从产生到消亡的全部历程。  七、“以形得名”原则  中国的文字,有相当一部分起源於原始的像形图案,所以早在甲骨文中便不乏像形地名之例;可是最早论及地名以像形得名原则的,要迟至东汉末年的刘熙。《释名·释山篇》:“石载土曰山且山且 ,胪然也;土载石曰崔嵬,因形名之也”。清人毕沅疏:“捷卢若锯牙,然石之载土正似之”。

  对于像形地名,郦道元并不以记载为满足,而是努力将它归纳为普遍性原则。如《水经·巨马水注》:“涞水又迳三女亭西,又迳楼亭北,左属白涧溪,水有二源,合注一川,川石皓然,望同积雪,故以物色受名”;《洛水注》:“休水……北历覆釜堆东,盖以物象受名矣”;《江水注二》:“江水又东历荆门、虎牙之间,荆门在南,上合下开,闇彻南山;有门像虎牙,在北,石壁色红,间有白文,类牙形,并以物像受名”;《三艮水注》:“裴渊《广州记》(番禺)城北有尉佗墓,墓后有大冈,谓之马鞍冈。

秦时占气者言:南方有天子气,始皇发民凿破此冈,地中出血,今凿处犹存,以状取目,故冈受厥称焉”。要之,“物色受名”、“物像(象)受名”、“以状取目”是郦道元对像形地名原则的最好总结。《舆地纪胜》继承了前代这一原则,卷五平江府·景物:“丹霞坞,在吴县横山亭旁,有五坞,曰芳桂、曰修竹、曰飞泉、曰丹霞、曰白云,皆因其物象以名之”。

  《方舆胜览》最终完整、简洁地总结了像形地名的命名原则,卷一0邵武军:鸡笼山“在邵武县西,以形得名”;卷一一建宁府:鸡笼山“在城东北五里,又有马鞍山,在城东北三里,皆以形得名”。“像形”一作“形像”,明末徐霞客对此有所领悟。例如桂林的象鼻岩、水月洞,他认为“盖一山而皆以形象异名也” ;又如桂林城东“是山名老虎山,是洞名狮子口,以形也” ;再如云南大姚县方山:“此方顶之山,犹在金沙(江)之南也,其山一名方山,象形;一名番山,以地” 。

在这里,徐霞客指出了地名命名的“以形”、“形象”、“象形”原则,所指均为一事。《大明一统志》还在多处指出了“以形似名”。  八、 以姓氏、人物为名的原则  古代以姓氏、人物为地名者夥矣,班固、应劭、郦道元、李吉甫尝论之,然终未有涉及此原则之一者。此原则之归纳,盖自宋始。《太平寰宇记》卷九滑州:“山阳故城,魏兖州刺史山阳公所筑,城因人以立名”;卷二六咸阳县周氏陂:“汉太尉周勃家在陂,其子亚夫有功,遂赐此陂,故地以氏称之”。

“因人以立名”、“地以氏称之”系此原则最初之归纳。《大明一统志》则将它归纳为:“因姓得名” 。明人郭子章对历代以人物为名的政区地名实例均有淋漓尽致的讨论,并在多处总结过它的命名规律。其《郡县释名·广东序》:“程 不过一乡之士而邑名程乡,潘茂不过一节之士而邑名茂,名令粤世勉强。为善者,皆得如严、如袁、如任丘、如清丰也”。

具体地,他说“北直隶以姓名名县惟任丘、张清丰二县”,在广东潮州府程乡下云:“隋置,以程 行谊化于一乡,故县名程乡,水名程江,如严州、袁州、任丘、清丰、乌程、茂名之类是也”,在高州府茂名县下云:“晋名,邑人潘茂得仙,因以名县”,又在高州府下云:“俗谓唐高力士是其州人,州以力士名,非也,唐之前已名高州矣。

子陵擅严、袁京重袁;力士何人,得擅此名耶?” 在他看来,用以命名的人物,须是有益于乡邦教化的名贤,像程 、潘茂这样终究勉强,而高力士是宦官,哪有资格以他的姓氏来作地名?表现出他对宦官的蔑视与仇恨,这恐怕与明朝的宦祸有关。他不仅论述名贤,还注意到宗教人物也与地名有关,曾在广西全州下写道:“宇内郡县以贤人名者,如严属子陵,袁归袁京,程乡以 ,霍叔名霍,任丘、清丰皆数见,而潘茂名邑、全真名州,释、玄二氏亦擅名土地,岂其教亦有必不可磨灭耶?” 将人物地名作如此淋漓尽致的总结,以前不曾有过。

  现代地名学的做法与此原则正好相反。1979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重申了这一点,只是把“命名”二字改为“作”字而已,其它毫无改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这条原则对人物地名的产生将起到决定性的抑制作用。

  九、 虚词、方位词不宜单独作地名的(准)原则  沈约(441年~513年)为南朝吴兴郡武康县东乡博陆里余乌村(今浙江省杭州市郊区博陆镇)人,齐武帝永明年间撰成《宋书》一百卷;其中卷三五至卷三八为《州郡志》,历史地理价值颇大。《宋书·州郡志三》邵陵太守:“扶县令,汉旧县,至晋曰夫夷。汉属零陵,晋属邵陵。

案今云‘扶’者,疑是避桓温讳去‘夷’,‘夫’不可为县名,故为‘扶’云”。“夫”在古汉语中为虚词,虚词不可单独为地名,这是沈约首先总结出来的。古今以“之”“乎”“哉”“也”之类虚词单独命名的地名,诚为罕见。  《宋书·州郡志一》南濮阳太守:“本东郡,属兖州,晋武帝咸宁二年以封子允,以‘东’不可为国名,东郡有濮阳县,故曰濮阳国”。

方位词不可单独用作地名,这也是沈约首先提出的原则。沈约之前,单独以方位词作为地名的现象不多,仅有东郡、南郡、西郡、西县四处,均系先秦、秦汉时所置;西郡在西魏时即被废止,东郡、南郡废于隋唐,西县废于元至元二十年(1283年),均已退出了历史舞台 ,证明了沈约的卓见。  沈约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方位词、虚词不宜单独作地名的概念,但论述了这样的问题,触及了这条原则的边缘,因而可称之为“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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