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3.各地方在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过程中,也就具体问题制订了一些地方性规定,司法机关在处理人事争议时也会参照处理,比如《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等。
您好,江门华图教育为您解答:国家自2002年起,在事业单位中推行聘用制度,并要求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规定应与其工作人员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其法律关系为“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程序上统一适用《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及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即: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是统一的。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司法机关在案件实体处理上,应当首先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相关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各地方在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过程中,也就具体问题制订了一些地方性规定,司法机关在处理人事争议时也会参照处理,比如《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