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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考试中心,护士资格证考试由哪个部门负责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5-18 18:29:18 编辑:教育管理 手机版

1,护士资格证考试由哪个部门负责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是由卫生部医学考试中心出题阅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由卫生部卫生人才交流中心出题阅卷 卫生部仅是考务工作组织,不阅卷。
全国护士资格考试由国家卫生计划委员会负责

护士资格证考试由哪个部门负责

2,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的介绍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是国家卫生部直属卫生行业各类全国性考试的技术服务专门机构,成立于,是国内最早建立的全国性专业考试机构之一。负责卫生行业各类全国性考试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服务,负责卫生行业各类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等专项考试 的考试设计、命审题、考务管理和统计研究工作,组织协调医学考试的科学研究和专业人员培训,组织考试用书编写,负责国家医学考试试题库建设。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的介绍

3,执业医师考试属于国家卫生部哪个部门

属于国家医学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怎么对民族线这么不重视,您可以到医学教育网论坛咨询相关专家或者与其它朋友交流
楼主,这个应该是属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协管的,但是医政司应该是负责该考试相关的一些政策发布,症爆医学网有相关的信息供查询,百度上只能打音译的汉字,直接用这个搜就可以了,这是家上市培训机构,值得信赖,不像那些小培训公司,搞不好就跑了

执业医师考试属于国家卫生部哪个部门

4,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报考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看起来您符合第一条,应该可以报名的吧~ 具体的您还是咨询一下您所在地的卫生部门或者人事考试中心吧,他们的说法会比较权威~

5,全国出生证查询系统

全国出生证查询系统即系出生证管理系统,是一bai个根据出生证上的编号便可查询关于此出生证任何信息的系统,一般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才可录入系统内。 查询出生证du明真假的方法: 1. 检查出生医学证zhi明编号存根连(副页)与正页是否相同; 2. 正式出生医学证明正页绿色边框和背景图案颜色均匀明亮清晰; 3. 正式出生医学证明纸张质量dao很好,通过灯光照射感觉背景有水印; 4. 查看编号: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5. 出生医学证明副页部分家庭住址一栏; 6. 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左下角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直径32毫米; 7. 填写专的内容是否有逻辑上的错误,假证因与实际情况不符,80多周(正常因属在40周左右)等逻辑上的错误; 8.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炭素笔填写,项目齐全。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2113状况、与父母的血亲5261关系,是重要的法律证件。 办理出生医学4102证明必须先进入电脑系统登陆录入信息才能1653打印出来。录入的信息包括孩子的姓名专、出生信息和父母的身份信息,并且全国联网派出所的电脑系统输入出生属证编号能查到。
出生号怎么查
J 441322210

6,职业医师证扎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负责制。 第七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 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 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 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 (四) 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五) 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六) 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 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八) 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 (九) 其他。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三)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五)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六)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 第九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领导兼任。 考点设置应符合考点设置标准。

7,公共卫生专业如何申报中级职称

公共卫生专业申报中级职称: 1. 要符合公共卫生专业申请中级职称的条件。 2. 购买相对应的教材、了解考试大纲、再买些练习题或者题库软件学习。 3. 报考。 公共卫生医师中级职称报考条件: 1、参加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考前准备:购买相对应的教材、了解考试大纲、再买些练习题或者题库软件学习。努力点还是比较容易过的。 公共卫生中级职称考试: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公共卫生中级职称考试。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西医、中医、计生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五月中旬举行。 一、公共卫生中级职称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2015年度临床医学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等73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45个专业的4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二)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初级资格。 (三)从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级资格将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和输血技术中级两个专业类别。2011年卫生资格考试新增“神经电生理技术”的两个级别考试;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 根据卫生部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确认培训定点单位及培训教师。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培训。 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国卫生职称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中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和专业名称 301 全科医学 347 麻醉学 302 全科(中医类) 348 康复医学 303 内科学 349 推拿(按摩)学 304 心血管内科学 350 中医针灸学 305 呼吸内科学 351 病理学 306 消化内科学 352 临床医学检验学 307 肾内科学 353 口腔医学 308 神经内科学 354 口腔内科学 309 内分泌学 355 口腔颌面外科学 310 血液病学 356 口腔修复学 311 结核病学 357 口腔正畸学 312 传染病学 358 疼痛学 313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359 重症医学 314 职业病学 360 计划生育 315 中医内科学 361 疾病控制 316 中西医结合内科 362 公共卫生 317 普通外科学 363 职业卫生 318 骨外科学 364 妇幼保健 319 胸心外科学 365 健康教育 320 神经外科学 366 药学 321 泌尿外科学 367 中药学 322 小儿外科学 368 护理学 323 烧伤外科学 369 内科护理 324 整形外科学 370 外科护理 325 中医外科学 371 妇产科护理 326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372 儿科护理 327 中医肛肠科学 373 社区护理 328 中医骨伤学 374 中医护理 329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375 口腔医学技术 330 妇产科学 376 放射医学技术 331 中医妇科学 377 核医学技术 332 儿科学 378 超声波医学技术 333 中医儿科学 37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334 眼科学 380 病理学技术 335 中医眼科学 38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336 耳鼻咽喉科学 382 营养 337 中医耳鼻咽喉科学 383 理化检验技术 338 皮肤与性病学 384 微生物检验技术 339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385 消毒技术 340 精神病学 386 心理治疗 341 肿瘤内科学 387 心电学技术 342 肿瘤外科学 388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343 肿瘤放射治疗学 389 病案信息技术 344 放射医学 390 输血技术 345 核医学 391 神经电生理(脑点图)技术 346 超声波医学 ? ? 希望可以帮到您,望采纳!!谢谢!!!

8,护士资格证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考试通过后相关部门会下发护士资格证书。 1考试科目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2报名条件 初级: (一)临床医学专业类: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类: 1、士类: 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师类: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中级: 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4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2年; 5、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一)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二)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2份; 3.本人近6个月小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申请人为2012年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由学校到学校所在地报名点为本校应届毕业生集体办理报名手续。 具备条件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或符合条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3年在校毕业生)。 2、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2013年12月31日。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部分专业系主亚专业,主亚专业在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等科目考试中使用共用试卷;具体可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中的附件; 5、《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3考试相关 从2011年开始,护士资格证书考试只能在一年内将两门通过,否则第二年将全部重考。而且今年加入了实践能力考试。然后才能通过注册拿到证书。 2014年护士资格考试报名时间: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2月12日。 2014年护士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2014年4月25日至2014年5月19日。 2014年护士资格考试时间:2012年5月19日。 2013年护士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专业实务80分,实践能力80分。 201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为7月20日。 2014年护士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1月16日 2014年护士资格考试现场确认时间: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1月27日 4答题卡使用方法 1.考试时,应考人员在拿到答题卡后,应首先用黑色、蓝色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答题卡姓名栏填写姓名,在准考证号空白格填写准考证号(阿拉伯数字),每格一个数字。然后用2B铅笔涂黑准考证号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同时涂黑对应的考试科目的信息框。 2.考试时,要认真阅读试题,找出正确答案,然后在答题卡对应题号下涂黑所选信息点。注意不要错位。 3.填涂技巧:为保证光电阅读器准确无误地识别所涂的信息点,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 ]为准。 4.如需要修改,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 5证书注册编辑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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