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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万方数据资源系统和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所覆盖的资源有何联系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5-16 05:20:39 编辑:教育管理 手机版

1,万方数据资源系统和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所覆盖的资源有何联系

双方数据库有交叉,但是不完全相同。

万方数据资源系统和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所覆盖的资源有何联系

2,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有哪些服务内容如何对其中的资源进行跨库检

你登录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的官网,点击上方的“文献检索”链接,就会看到所有的资源。同一文种的数据库可以跨库检索,不同文种的数据库不能跨库检索。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有哪些服务内容如何对其中的资源进行跨库检

3,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可以提供原文传递服务对吗

展开全部 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NSTL)专门提供文献传递服务,你可登录该网站检索出你所需的文献,然后联系请求传递。每页只收3毛钱的费用,西部地区打5折,只收1毛5分。网站有实时咨询系统,可在正常上班时间与工作人员交流。

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可以提供原文传递服务对吗

4,现在主要在哪些网站进行信息检索

谷歌学术搜索:http://scholar.google.cn/ 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http://www.nstl.gov.cn/index.html 万方数据库:http://www.wanfangdata.com.cn/ 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 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 读秀学术搜索:http://www.duxiu.com/ 超星数字图书馆:http://www.ssreader.com/ 还有就是各大高校图书馆网站。 各个公共图书馆网站。

5,以下哪个是中国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的简称

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NSTL)是根据领导的批示于2000年6月12日组建的一个虚拟的科技文献信息服务,成员单位包括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工程技术图书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图书馆、中国医学科学院图书馆。网上共建单位包括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心设办公室,负责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中国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简称是nstl。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nstl)是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于2000年6月12日组建的一个虚拟的科技文献信息服务机构,成员单位包括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工程技术图书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图书馆、中国医学科学院图书馆。网上共建单位包括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心设办公室,负责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6,中国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具有哪些中国知网和万方数据所没有的数据库

前几位说的不太准确,1楼说的不知道什么意思,他们都是数据库没错,但是也是众多数据库的集合,2楼说的中国科技图书文献中心的外文文献基本上中国知网和万方数据库里都没有不对,NSTL和中国知网合作的资源就是中国科技图书文献中心的外文文献,所以基本上NSTL有的知网都有,不过NSTL有一部分内部文献需要各成员馆内才能看到的知网没有
你语文真烂 CNKI和万方本来就是来个独立的数据库
有很多免费的学术期刊,本硕博论文
【万方】 【永久免费试用万方】 发现很多网上发布的万方账号,但要么无法登录,要么登录后没法下载,。总之,账号很多,真正有用的很少。很令人苦恼,后来发现了一个叫作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网站,这里有万方的数据库,可以很方便获取文献。 地址:http://ids.sgst.cn/ids/reg/index.jsp?invite=lkl555 注册一个用户(要通过文字审核),选个常用服务选项,就看到万方数据库。希望对大家一劳永逸。

7,11为什么等于二

1+1=2,常规来说,1个+1个=2个 超常规来说,1个英语短语+1个英语短语=第三个英语句子 再打破常规,1个人+1个人=3个人 你懂了没
小孩!你如果会从一数到二,那么就知道1后面就是2。 例如:有两颗糖,一颗糖就是1,然后数糖:1.2 如果还不知道,就去屎!!!!! -_-
因为一个加一个就是等于二
我想1+1=2不能证明,他只能说是一个定率。最原始的定律。 1+1=2 目前还没有人证明出来他为什么=2
西北工业大学信息智能与逻辑研究所 沈卫国 笔者在“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预印本”发表了“强哥德巴赫猜想的证明”一文。不但证明了该猜想,而且得到了更强的结果。因而谓之“强哥德巴赫猜想”。有兴趣的数学爱好者可去该中心下载。由于该证明文章必须顾及数学证明的“严格性”,因此有面面俱到的缺点,反使解决该问题的重点思路不突出了。此文试图用极其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笔者的证明思路而不涉及具体的证明过程。也就是,使此证明所反映的整数间的客观规律突出出来,大家一看就懂。然后就可以品评一番了。以下分步骤详述之。 1、 任何偶数N,满足两个奇数相加等于它的奇数对共有N/4个(取整)。而且这两个奇数分别小于、大于该偶数除以2的“中间数”,也就是在该“中间数”的两边。这都是显然的。比如偶数20,其中间数是10,满足两个奇数相加等于它的奇数对分别是:9、11;7、13;5、15;3、17;1、19。其中1、19没有意义,可以舍去。在所取偶数很大时,误差是很小的。 2、 在我们对任何偶数N,在其中点N/2两边等距地取奇数以构成其和等于N的奇数对时,是存在周期性的规律的:对任何小于根号下N(也就是N的1/2次方)的素数S(注意,这里不是“奇数”)而言,在上述奇数对中,如果两个奇数中都含有S因子(也就是能被S整除),则这样的奇数对占全部奇数对总数(N/4)的1/S;而如果是该奇数对的两个奇数中只有一个奇数含有S因子,则这样的奇数对占全部奇数对总数(N/4)的2/S。读者可自行验证上述规律。注意,上面的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占1/S的情况),是该偶数N的中点N/2中含有素数S因子时的情况。而第二种情况(也就是占2/S的情况),是中点数不含该素数S因子的情况。比如,如果所论偶数N为42,则其中点数是21,为素数3的合数,也就是含有素数3因子(能被3整除),于是,在满足要求的奇数对19、23;17、25;15、27;13、29;11、31;9、33;7、35;5、37;3、39中(1、41无意义,舍弃),含有3因子的奇数对是15、27;9、33;3、39,正好3对,正好占全部奇数对总数9个的1/3(这里S为3)。而对于素数5,则中点数21中不含5因子,所以,可以看出,含5因子的奇数不会同时出现在上述奇数对的两个奇数中,比如17、25;15、27;7、35;5、37,是分别出现的。而且其数目基本占全部奇数对总数N/4(这里也就是42/4=10(取整))的2/5,也就是4个。其它情况,读者可自行多举几个例子验证之。所取偶数越大,误差越小,因为不整除而有余数并被舍弃所产生的误差将随所论的偶数N的增大而变得微不足道。这里揭示的规律本不足为奇,因为对素数S而言,每隔S的倍数,就有一个含有S为因子的整数。每隔2S,就有含有S为因子的奇数(当然,或偶数)。因此,对奇数对而言的规律,不过是这一整数规律的“次规律”而已。 3、 既然我们知道了含素数S因子的奇数对相对奇数对总数的比例(所占比例),那么,我们用1来减,就可得到不含素数S因子的奇数对相对奇数对总数的比例了。也就是(1-1/S),或(1-2/S)。比如,对素数3而言,在所论偶数N中,不含素数3因子的奇数对数为:奇数对总数乘以(1-1/3),也就是乘以2/3;或者是奇数对总数乘以(1-2/3),也就是乘以1/3。而所谓“奇数对总数”,前面已经指出了,很显然,就是N/4。换言之,就是(N/4)*(2/3),或(N/4)*(1/3)。“*”在此处作为乘号。两种情况何时适用,前面已经所论甚详了。对素数5、7等等,道理一样,不过把上面的素数3换成5、7等等就可以了。 4、 可以证明,当然也可以实际去验证,上面揭示的关于在奇数对中含或不含素数S因子的规律,即相对奇数对总数的比例的规律,不但对奇数对总数有效,对在所有在奇数对总数中删去了所有或任何含有或不含小于素数S的素数因子的奇数对总数,仍然有效。比如相对于素数7,对前面所述的一种情况而言,不含素数7的奇数对数为(N/4)*(1-2/7),当然,这是相对奇数对总数(N/4)的。而对于在奇数对总数中已经删去了含有素数3因子的奇数对数而言,也就是相对(N/4)*(1-2/3)而言,该规律仍然成立。换言之,在奇数对总数中,既不含3因子,也不含7因子的奇数对数为(N/4)*(1-2/3)*(1-2/7)。这个规律是很重要的,但很好证明。此处从略了。 5、 对任何已经选定的偶数N,如果逐次(从小到大)删去含有素数3、5、7,........的素数对,那么,删到什么时候为止呢?由于我们是从小到大去删的,于是,当删到一个素数K,其自乘(也就是平方)数大于所选定的偶数N时,就不必再删了,因为所有包含有小于素数K的素数因子的奇数对都已经被删除了,而只包含大于等于素数K因子的合数,都已经大于所选偶数N了(包括其自乘数K*K,即K的平方,此数为最小的,但也已经大于N了),所以不必考虑了。 6、 有了以上的准备,现在我们要问:在所选偶数N中,删去所有包含合数的奇数对后,还剩下什么?能否肯定还有奇数对——而此时已肯定成为了单纯的素数对了——存在?只要能证明有一对这样的素数对存在,哥德巴赫猜想就告证明。根据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确定,对所选任一偶数N而言,删去其所有奇合数对的后的奇数对(也就是奇素数对)数显然为:       (N/4)*(1-2/3)*(1-2/5)*(1-2/7)*(1-2/11)*..........*(1-2/根号下N) 注意上式中没有(1-2/9),因为9不是素数。其它不是素数的情况也一样,不出现在上面的公式中。这里,我们在上式中加上 (1-2/9)这类的因子,由于这是一个分母大于分子的分数,乘上这么个因子,只能使整个式子变小,于是,上面的式子就大于下面的式子:    (N/4)*(1-2/3)*(1-2/5)*(1-2/7)*(1-2/9)*(1-2/11)*........*(1-2/根号下N) 也就是(N/4)*(1/3)*(3/5)*(5/7)*(7/9)*(9/11)*…..............*[(根号下N)-2)]/(根号下N) 可以看出,分子、分母相消后上式等于(N/4)*(1/根号下N),分子、分母都乘以“根号下N”,就得到最简单的:(根号下N)/ 4。 也就是说,对所有偶数N而言,其包含的素数对数必然要>(根号下N)/4。当N大于16后,此式当然>1。也就是哥德巴赫猜想得证。同 时,我们的结果还给出了一个满足哥德巴赫猜想的素数对的下限,它与“根号下N”成正比,随N的无限增大,它也无限增大,因此是远远大于     哥德巴赫猜想所仅仅要求的1的。因此,我将此结果称为“强哥德巴赫猜想”。注意,上面的讨论都是针对“最不利”情况的,也就是“中点数”不含所删素数的因子的情况。此时所要删除的奇数对最多,换言之,剩下的素数对最少。因此,在这个情况下如果结论成立,其它情况就更成立了。因此不必再讨论了。      我坚信,一个如此简单的命题所描述的关于数的断语,如果它是真理,则必有简单的关于数的规律可循。因此,所谓“初等数论”是唯一的出路。用直接涉及无穷、极限的解析方法来讨论此问题,已经被证明很难有作为。    于此,我还要特别强调,在我之前已有胡桢(已故)、唐国胜二先生先后得到同样的结果(指“>根号下N/4”)。他们的证明是否严格是另一个问题(起码与笔者的切入点及思路不尽相同),但发现的关于数的规律,是相同的(客观规律只有一个)。二位特别是已故的胡桢先生在此问题上的成就,是不应该、也终究不会被忽视的。另一方面,三个作者就同样的问题分别独立地得到同样的结果,此结果为错误的概率是不是就很小了?因为真理也就是正确的结论只有一个,而错误的途径可以是极多的。在平坦的马路上的同一个地点不断有人摔倒的可能性是很低的。不是吗? 鉴于这个证明过程的极其简单性、明确性,笔者愿在此提出一个所谓的“反哥德巴赫猜想”,也就是笔者的证明过程,究竟在哪一步是错误的?如果提不出来,不是反倒证明了笔者证明的正确性吗?    严格、完整的证明,请参看笔者在“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预印本”中的论文(强哥德巴赫猜想的证明)。
阿什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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