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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为准绳指的是,经济法里的法律行为是什么概念具体指的是什么还有物权法里的所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5-26 08:58:57 编辑:教育管理 手机版

1,经济法里的法律行为是什么概念具体指的是什么还有物权法里的所

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比如签订合同,就是法律行为。物权法的交付,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就是要把动产实际给人,付款很简单咯,就是给钱

经济法里的法律行为是什么概念具体指的是什么还有物权法里的所

2,以法律为准绳指的是什么

以法律为准绳指的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活动,以法律为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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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为准绳指的是什么

3,法律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下列属于法律事件

正确答案:b 解析:该定义的关键信息是“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a项中的违章开车、c项中的结婚以及d项中的继承遗产都可以因为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不符合定义;而b项中的病亡是人的意志无法控制的,符合定义。因此,本题答案为b选项。
选 B) A C D 都是 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只有B不是更多公考资讯请查看安徽人才信息网http://www.ahrcw.com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下列属于法律事件

4,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和内容是指法律人寻找

答案:A法律发现【解析】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法律推理的过程总上体上可以分为:1、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2、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3、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4、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 法律发现: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和内容,是指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 法律解释:也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和内容,是指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的说明。

5,社会组织和公民根据法律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

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公益诉讼的目的,从本质上看,就是打开了行政诉讼的方便之门,对社会组织依法监督奠定了法律基础,能有利地促进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上积极作为,防止其懒政怠政有十分重要意义。同时,为了防止出现滥诉,第58条规定了公益诉讼启动的门槛一、《环境保护法》第58条:1、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2、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3、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二、试水行政公益诉讼,贵州金沙检察院告环保局不作为。2014年10月20日,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因“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被金沙县检察院告上了法庭。这起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公益诉讼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搜一下: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的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根据法律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

6,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继承权的是指

你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继承权的是法定继承,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一、出资继受中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一)出资继受的法律定位。投资人认购或取得公司出资或投资份额,主要包括原始出资和继受出资两种方式,其中的法定继受出资作为继受出资方式之一,是指因继承、遗赠等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无偿承受公司出资或投资份额的行为。虽然该继受出资与转让出资同属于投资份额在不同主体之间流转的一类法律行为,但由于基础法律事实的不同而导致具体适用规则会有所差异。因此,为了区分两者,法国《商事公司法》一般将出资转让行为称作“股份的转让(cession)”,具体是指“两个活着的人之间以特定方式所从事的一种活动”;而将法定的继受方式称为“股份的转移(transmission)”,系指一种“以遗产的部分或全部为基础的一种活动”。 [1]笔者认为,基于以上对法定继受特点的分析,将其称为“出资继受”更为恰切。对于死亡股东其在原公司中的出资是否可被继承的问题,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对此多持认可的态度。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4条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并在夫妻之间以及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之间自由转让”。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第1款也规定:“股份可转让并可继承……”。2002年进行重大修订,并于2004年1月1日生效的《意大利民法典》第五章“公司法”部分中,第2469条亦规定:“(参股的转让)除非设立文件另有规定,参股可以在生者之间自由转让,也可以因死亡而继承。” [2]由于出资继受是一类跨部门法的交叉性问题,因此除了在公司法上对其进行研究外,还需从继承法角度上加以剖析,以期立法最终设计的规则不至于偏重于任一部门法。考察继承法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各国的继承制度无一不经历了一个从身份与财产的混合继承到财产继承的发展过程;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其范围的演化也经历了身份权日渐式微与财产权日益扩张的过程。 [3]现代各国法律中的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或法律制度。因此,继承是财产转移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物为财物的债权等。”由于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出资的表现形式,出资证明书(又称为股单)本质上是一种可获得分配利益的凭证,故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因此是可以被继承的,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二)理论争议——出资继受与资格取得之关系。我国实务界对出资的可继承性并无多大异议,但对于因继承行为而继受死亡股东投资份额的法律性质却未有清晰的认识,争议的焦点在于:继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或投资份额,是否就意味着其当然继承了死亡股东的股东身份?对此,学者中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赞成说和反对说。前者认为,从理论上讲,继承人可以按其所继承的投资份额成为公司股东,由于公司法禁止投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抽回出资,因此,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和继承人的利益,法律也应允许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而后者则强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继承人要成为股东,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否则,继承人不能取得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股东地位,也就不能当然的成为公司股东。探析其中的因缘可知,两大争议主要的立足点在于对出资继受与股东资格取得两者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同。此外,更为关键的是,这其中还不可避免的涉及对股权性质的界定问题。鉴于此,笔者试从遗产继承及股权性质之基本理论点入手,以期作出更为细致的分析与推论。

7,法律一经公布即产生法律效力为什么错

法律一经公布,即产生法律效力上述说法是错误的。法律发生效力的时间一般有两种:1. 发布即生效:法律的发布时间就是生效时间。2. 指定生效时间:法律发布之后,明文指出在哪一天生效。例如:有的法律在 “ 附则 ”最后一条中规定,本法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所引发的结果!~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不包括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强调必须是民事主体实施的;必须有主观目的性。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这是民事行为与 事实行为的基本区别。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设立遗嘱、债务的免除等。 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区分的意义:(1)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如买卖还是赠与;(2)对行为效力的认定,如无偿行为就没有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3)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有偿的相对较重。 3、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诺成性行为仅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而实践性行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物的交付才能成立。 4、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不要式行为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行为方式;要式行为当事人必须采用法定方式或约定形式。 5、主行为与从行为 从行为具有附随性,主行为无效或消灭,从行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6、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独立行为指行为人凭借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辅助行为是指 不具有独立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如追认行为。 7、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财产行为的后果 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变动。财产行为通常又可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 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其结果是在当 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如结婚、离婚、收养行为等。 区别的意义在于:(1)适用法律规范不同,适用财产法或身份法;(2)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身份行为的目的在于维持伦理秩序,应特别尊重当事人意志,通常不能代理。 8、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在有因行为中,原因不存在,行为就不生效;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依原因为要素的行为。 此外,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主要以谈话方式进行,也包括电话交谈、托人带口信、当众宣布自己的意思等。 2、书面形式。又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特殊书面形式通常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 此外,还有默示形式,指行为人并没有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只是根据他的某种行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法,或者按照生活习惯推断出行为人内在意思的形式,默示形式还可分为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五、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若干情况: 1、虚假表示。又称真实保留,指行为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真实意思,是一种自知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通识认为虚假表示原则上有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但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该表意行为无效。 2、伪装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如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与友人通谋制造假债权或虚伪让与财产。 通识认为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无效,但为保护交易安全,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将财产虚假让与乙,而乙又将该财产卖给丙。而丙又为善意,丙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3、隐藏行为。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例如甲欲赠乙一万元,恐家人反对,就伪书一万元的买卖合同。买卖是虚,赠与是实。 通识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表示是否有效,应以相关法律来确定。 4、错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久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重大误解)错误与伪装表示和虚假表示在意思行为上都是不真实的,但错误不是故意的,而后者则是有意为之。 通识认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真情限性不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可将其意思表示撤销。 5、误传。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 《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以法律为准绳指的是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和组织法等,并根据实体法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量刑原则等规定做出适当的处理。  延伸: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决定提起刑事诉讼、采取具体的诉讼措施以推进刑事诉讼的进程和最终定案处理时,必须以业已查明的案件客观事实为基础。而不允许把主观想象、推测、怀疑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据。为此,《刑事诉讼法》第 44 条进一步规定: "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  准绳:是古代测定物体平直的器具,引申为标准、准则。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及在各个诉讼阶段对案件做出最终的结论时,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和组织法等,并根据实体法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量刑原则等规定做出适当的处理。  准绳是器具,准,测平面的水准器;绳,量直度的墨线。准绳和规矩的道理一样,规即圆规,矩即尺子,引申为制度、标准。准绳就像木匠用的墨盒。  当然,准绳并不是单纯一根绳子,因此不能理解成铁丝。 绳之以法的“绳”也是标准、准则的意思,它同“以法律为准绳”的意思一样, 指用法律来制裁。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大家都很熟悉,这是执法、司法机关应该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说是这么说,究竟这句话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却不是每个人都能熟知的。 通俗地讲,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要查清事实;二是要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首先是事实。这个事实是什么事实?就是事情的本来面目,是事情的真实情况。那么如何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来就是那个样子?这就需要用证据来证实。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是法律上的事实。也就是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即使事情本来是那个样子,在法律上也是不能够认定的。因此,法律事实和真实事实是不一定完全一致的。我们通常说,什么事情都得要讲究证据,没有证据,怎么能让人相信是真的?这也可以理解,比如打官司,你说真实情况就是怎么样怎么样的,但是法官不知道啊,又不可能把真实情况象放电影一样地再现一遍给法官看,怎么才能够让法官相信呢?那就得靠证据。你的证据能证明什么程度,法官只能认定什么程度。有些当事人对此就很不理解,那也没有办法。你不能光靠嘴说,谁信呢?事实要用证据来证明,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事实问题,其实就是一个证据的问题。说以事实为依据,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依据。即我们通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诉讼的学问、诉讼的精髓全就在于是否能够搜集到能够证明你所主张的事实的有力证据。有些当事人对自认为很简单的案子信心十足,认为象他的那种情况肯定能赢,等到判决出来一败涂地,很是想不通,问题就在于没有证据,或者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因此,打官司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你所主张的每一个事实、每一个细节,都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而且证据必须要有证明力。一般当事人在这个方面就不一定能判断准确,怎么搜集证据,该如何搜集,该搜集哪些,什么样的证据才算有力的证据,等等,并不是很清楚。这个时候,建议最好还是要委托律师办理。律师毕竟是法律专家,律师会指导你如何准备。 再说法律。在查清事实后,或者说在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有什么样的事实,就相应地适用什么法律条款。就象定罪量刑一样,首先是定罪,其次是量刑。相对查清事实来说,适用法律这一环节看似应该简单一些。如同法律规范在逻辑上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假定条件已定,怎么处理自然也就直接照套就可以了。如果事实已定,适用法律错误,应该是属于业务素质差,或者是明知故犯。 因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明事实是关键,正确适用法律是结果,二者不可偏废。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大家都很熟悉,这是执法、司法机关应该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说是这么说,究竟这句话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却不是每个人都能熟知的。通俗地讲,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要查清事实;二是要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首先是事实。这个事实是什么事实?就是事情的本来面目,是事情的真实情况。那么如何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来就是那个样子?这就需要用证据来证实。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是法律上的事实。也就是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即使事情本来是那个样子,在法律上也是不能够认定的。因此,法律事实和真实事实是不一定完全一致的。我们通常说,什么事情都得要讲究证据,没有证据,怎么能让人相信是真的?这也可以理解,比如打官司,你说真实情况就是怎么样怎么样的,但是法官不知道啊,又不可能把真实情况象放电影一样地再现一遍给法官看,怎么才能够让法官相信呢?那就得靠证据。你的证据能证明什么程度,法官只能认定什么程度。有些当事人对此就很不理解,那也没有办法。你不能光靠嘴说,谁信呢?事实要用证据来证明,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事实问题,其实就是一个证据的问题。说以事实为依据,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依据。即我们通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诉讼的学问、诉讼的精髓全就在于是否能够搜集到能够证明你所主张的事实的有力证据。有些当事人对自认为很简单的案子信心十足,认为象他的那种情况肯定能赢,等到判决出来一败涂地,很是想不通,问题就在于没有证据,或者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因此,打官司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你所主张的每一个事实、每一个细节,都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而且证据必须要有证明力。一般当事人在这个方面就不一定能判断准确,怎么搜集证据,该如何搜集,该搜集哪些,什么样的证据才算有力的证据,等等,并不是很清楚。这个时候,建议最好还是要委托律师办理。律师毕竟是法律专家,律师会指导你如何准备。再说法律。在查清事实后,或者说在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有什么样的事实,就相应地适用什么法律条款。就象定罪量刑一样,首先是定罪,其次是量刑。相对查清事实来说,适用法律这一环节看似应该简单一些。如同法律规范在逻辑上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假定条件已定,怎么处理自然也就直接照套就可以了。如果事实已定,适用法律错误,应该是属于业务素质差,或者是明知故犯。因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明事实是关键,正确适用法律是结果,二者不可偏废。
以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或者实例(英美法系,注重实例)为依据,对事情或者行动做出评价。只要是违反了,就是违法。

9,抗诉指的是哪一种法律行为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抗诉分为两种:一种是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
一、民事抗诉的概念和意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包括对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情况。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抗诉仅限于对生效民事裁判的抗诉,对未生效的民事裁判,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权。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法定情形下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权力,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上的重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行民事抗诉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权的实施。《民事诉讼法(试行)》虽将检察监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规定,但由于缺乏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使该原则很难落到实处。针对这种情况,新《民事诉讼法》就检察监督增加了五个条文,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就使检察监督的原则落实到了程序上,改变了长期以来只规定人民检察院有监督民事审判的职能却没有具体程序制度保障实施的现象,保障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权的实施。   实行民事抗诉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长期以来,由于人民检察院缺乏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客观上形成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并对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局面。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既不符合现代监督理论的要求,也不利于我国审判工作的发展。现代监督机制不仅要有自我监督,还要求有外部监督,尤其要有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监督的全面和公正。那种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多此一举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抗诉制度,体现了国家审判机关和国有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互相制约的关系。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可以提出抗诉。而抗诉能否成立,须由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作出裁决。这种互相制约,对于保障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避免和纠正审判工作中的错误,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提起民事抗诉和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是发动再审程序的一个共性条件,也是民事诉讼法对抗诉对象的限制。   2、发现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的抗诉情形。这是对人民检察院抗诉事实各理由的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这些法定情形是: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主要证据”,在诉讼法学理论上,又称为“基本证据”,“可定案证据”,它是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产的证据。如果主要证据不足,基本事实就无法认定,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裁定的正确性也就没有保证。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所谓适用 法律确有错误,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时,适用 了不应该适用 的法律。包括本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本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彼条款等错误。需要明确的是, 里所讲的适用 法律确有错误,是指适用 实体法确有错误,因为适用 程序法错误再审问题,法律另有规定。   (3)人民法院违 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该情形包括两个方面的必备条件:第一,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第二,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检察院才能够提起再审。   (4)审判 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行为的。大量事实证明,审判 人员只有廉洁案件才能公正处理。如果审判 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受贿等 行为时,很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凡有上述违法行为,即属符合法定再审情形。   具备 四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三、民事抗诉的提出与受理   民事抗诉的提出,是指哪一级的人民检察院对哪一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可以提出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民事抗诉的提出主要有下述几种情况: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最高法律 监督 机关,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早判 活动享有监督权,有权对具有法定抗诉情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是指作出原判决,裁定法院所属辖区范围内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是泛指所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这里的抗诉,体现的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而不同于上诉程序的抗诉体现的是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上述检察监督中,自上而下的监督是对考效裁判 检察监督的普遍方式。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则是对生效裁判 自上而下检察监督的例外,种特定的例外,是为了保证检察监督的完整性。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提出抗诉,但它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符合抗诉条的,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是检察机关实现其监督职能的上下结合。   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同,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条件,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再审,不存在驳回的问题。法律关于抗诉与再审关系的这种规定,充分体现了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与作为国家法律 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的相互制约关系。   四、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哪 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再审,在理讼和实践中均有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种观点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同级人民法院接到抗诉后,既要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第三种观点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并由同级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   我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1)由同级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并再审符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有权审理抗诉案件,结合民事诉讼法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规定,很明显,只有第三种观点才符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而按照其他两种观点,都会导致违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后果。(2)由同级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并再审,有利于强化抗诉机制监督、制约的功能。同级人民法院是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由同级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有利于排除原审活动中的各种干扰,避免重蹈原审法院的覆辙。而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则往往难于彻底摆脱原有错误,作出正确的判决。(3)由同级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便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我国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设置是相适应的,同级检察院和法院的职权也是对等的。   因此,1992年6月10日起正式试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第6条也肯定了第三种观点。根据该条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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