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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宗街什么时候拆,长沙潮宗街微手术提上新日程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4 16:46:23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您知道这违建到底应该怎么拆吗?在明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不乏一些行政机关在查处违建的过程中,出现程序缺漏、颠倒等违法情形。

新农村建设,农村掀起拆违建潮,拆违建的法律依据及标准是什么

新农村建设,农村掀起拆违建潮,拆违建的法律依据及标准是什么

有些农村地区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农村的私搭乱建现象严重。有些人为了方便,在宅基地之外盖个小房子,用来存放乱七八糟的东西,例如坏掉的农业生产工具,煤炭等。有些人在耕地上建住宅、加工厂、养殖场等。这种违建理应被拆除。在宅基地之外私搭乱建的违建,侵害的是村集体的公共用地,损害了其他村民的利益。一是影响环境美观,脏乱差;二是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例如侵占马路的违建。

秀屿区埭头镇拆除3宗违章建筑,面积达680平方米, 你怎么看?

您好,我曾围绕违建这一话题为大家介绍过许多知识。例如,什么样的房屋属于违建、认定违建时应考虑的因素、违建的处置方式等等。但是,您知道这违建到底应该怎么拆吗?在明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不乏一些行政机关在查处违建的过程中,出现程序缺漏、颠倒等违法情形。所以,完整了解强制拆除违建的程序,对广大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违建的违法情形不同,不同种类的违建分别由有权机关负责查处。不过,无论是哪个行政机关,其查处违建的程序,主要都应遵循这两部法律——《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这两部法律,分别对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予以规范,保障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查处违建的过程中,两部法律均对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予以规范。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一处违建从调查到强制拆除,要经过哪些复杂而又细致的程序。一、调查取证违建的违法情形各不相同,形成违建的原因也较为复杂。那些确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当事人无过错的、违法程度较轻的,并非只有强制拆除一种处置方式。所以,一处房屋是不是违建,肯定不是行政机关光凭嘴说就能算数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如果行政机关的调查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者根本未经调查就直接采取后续行动,当事人就要及时向执法人员提出异议。

调查取证后,行政机关将以调查结果为依据,对违建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我们以违反城乡规划类的违建为例。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违建可能处以罚款,也可能强制拆除。这两种处置办法的具体实施程序将有所区别。二、罚款-告知权利义务/强制拆除-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应当依法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如果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建,则应当依法作出书面催告。告知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期限,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罚款-组织听证/强制拆除-听取当事人意见对于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来说,不仅有陈述和申辩权,法律还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按法定程序调查、事实认定不清、处罚过重等情况,就应及时行使听证权,提出自己的主张。《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那些被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拆除违建的当事人,依法也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四、罚款-审核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辩了,听证会也召开了,可以处罚了吧?没那么简单。法律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内部,作出处罚决定的工作流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五、罚款-制作处罚决定书/强制拆除-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处罚决定,并经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审核,此时就进行到处以罚款的关键一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对于应当拆除的违建,经过催告,若当事人仍未拆除违建,行政机关就会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实践中可能表现为当事人所见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六、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公告房屋是其所有者的重要财产,拆除房屋将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最后,法律又设置了独立的公告环节。《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没有履行好法定的公告职责,其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也存在违法之处。最后,行政机关作出的催告、处罚决定、执行决定等文书,均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出现拒绝签收、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等情况,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这一点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中均有规定。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根本不联系当事人,采取贴在门上拍张照等方式,如此操作固然违反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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