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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单国税系统怎么控制,几年前我有个8位qq号但被系统回收了如何重新获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4 07:20:09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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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几年前我有个8位qq号但被系统回收了如何重新获得

一但被系统回收是无法找回的
只要被收回的号码,一般情况是很难重新获得的, 在你的号还没有 被别人申请走之前 你可以自己申请 要是你的号要别人申请走了 那你就只有联系那人 要他忍痛割爱把那号在 送你 或者卖给你 别无他法
要续费,但记得要常登陆不然还是会被回收的

几年前我有个8位qq号但被系统回收了如何重新获得

2,收购发票怎么去国税认证

农产品收购发票包括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所开具的普通发票是不认证的,直接凭抵扣联或发票联复印件抵扣。
你好!ll861023 - :收购发票不用认证.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你说得好笼统.你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啊.是发货还是购货啊.晕
不要认证的,如果是机器开票,用U盘拷贝一份到税务局认证

收购发票怎么去国税认证

3,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报税

1、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以后,财务进行入账: 借:原材料—XX农产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农产品 贷:现金 2、农产品进行加工后销售 借:应收账款—XX公司 贷:产品销售收入—XX产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3、申报纳税:销项—进项=应交增值税 一般的操作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完毕以后,进行抄税,网上上报,销售发票开具完毕以后也进行抄税。 而后进入网上涉税服务系统 申报。 祝你一切顺利!!

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报税

4,酒店是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要怎么操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收购农产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 票,按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总金额与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剩余部分计入农产品采购成本。如收购5000元农产品,进项税额为:5000×13%=650元会计处理:借:物料用品 435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元 贷:现金 5000元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时,应要求被收购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个人提供农业生产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供的相关证明,证明中需注明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及相关农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如纳税人开具的收购凭证无法提供相对应的证明,则有关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包括个体户,不包括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初级农产品时,在索取发票的同时,应要求对方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作为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有关证明。    3、对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初级农产品,应要求销货方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销货方确实无法提供的,应要求销货方在发票上注明其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电话,以便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5,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相关问题

去税务局购买发票时候,一般会核对一下发票号码和金穗卡中是否一致。像你的情况,应该是买发票的时候,给错发票了,还是去税务局解决吧,别人是解决不了的。
10月还是小规模纳税热,还应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执行,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但还是按照征收率征税,不按照进项税抵扣执行。并且10月份开具的收购发票也不能11月份去认证,不能抵扣。11月份发生的购销业务才能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
原发布者:旅行的猫咪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5〕46号时间:2008/11/08一、由收购方代扣13%的税,然后收购方可以抵扣;二、由农户申请代开,企业代办。不用缴税。收购方也可以抵扣。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包括有收购业务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农产品收购业务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属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所列农业产品的业务(以下简称收购业务)。第三条有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针对其收购业务开具《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第四条申请领购《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实地审核,经审核确认纳税人收购业务属实
你应该不能开具收购发票,因为你是农业生产着,而非农产品购销企业
小规模企业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但不能抵扣

6,公司并购重组财税处理技巧是什么需要注意那些问题

公司并购财务政策及账务处理   如果企业经营卓有成效,企业就会获得成长和发展。企业成长和发展有两个途径:内部扩充和外部扩张。并购则是企业外部扩张最迅速、最典型、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如果企业经营遇到困难,就可能导致企业失败。失败的企业可能会面临整顿、被并购或破产清算等财务问题。公司并购是资本市场发展的结果。 一、公司并购及其类型< br />   ㈠公司并购   公司并购是指企业间的合并或兼并与收购的简称。它是社会资源在不同部门之间转移流动的一种方式,是一自然的经济过程,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   1.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通过协调达成一致的协议,并依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一般有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大类型。   ⑴吸收合并。也叫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进行合并,其中,以一个公司为主体,吸收了其它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而另外一个或几个公司则被解散,不复存在,其财产转移到存续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后,存续公司承受被合并公司的所有财产、权利和义务,并继续享有法人资格公司的地位,而被合并公司则应当宣告停止。   ⑵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通过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前的各方于合并时,同时终止并解散,新设公司接管原来几个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业务。   2.公司收购。指一家公司用现款、债券或股票等方式购买另一公司的股票或资产,以获取对被收购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⑴股(票)权收购。是指一家公司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股票的方式购买另一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股票收购可通过兼并或标购来实现。兼并特点是与目标企业管理者直接谈判,或以交换股票的方式进行购买;目标企业董事会的认可通常发生在兼并出价获得目标企业所有者认同之前。所谓标购,是指一个企业直接向另一个企业的股东提出购买他们所持有的该企业股份的要约,达到控制该企业目的行为。使用标购方式购买股票的出价直接面向目标企业所有者。   ⑵资产收购。是以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方式购买另一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收购其它企业部分与全部资产,通常是直接与目标企业管理者谈判。收购的目的是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   3.公司兼并与收购的异同。   兼并与收购的相同之处有两点:⑴兼并与收购的基本动因相似,都是增强企业实力的外部扩张策略或途径;⑵兼并与收购都是以企业产权交易为对象,都是企业资本运营的基本方式。   兼并与收购的不同点有四:   ⑴对目标公司承担的责任不同。   ⑵目标公司的法律实体存续不同。   ⑶适用范围不同。   ⑷实施的背景与事后的变化不同。   ㈡公司并购的类型   1.按照被并购双方的产业特征划分,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   ⑴横向并购。横向并购是指同一产业的两个或多个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或生产工艺相近的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进行的并购。   ⑵纵向并购。纵向并购,也称垂直并购,是对生产工艺或经营方式上有前后关联的企业进行的并购,是生产、销售的连续性过程中互为购买者和销售者(即生产经营上互为上下游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并购。   ⑶混合并购。混合并购是指不相关行业的企业之间的并购。混合并购可以通过分散投资、多元化,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2.按并购的实现方式划分,分为承担债务式、现金购买式和股份交易式并购。   ⑴承担债务式并购。承担债务式并购是指并购方以承担被并购方全部或部分债务为条件,取得被并购方的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当被并购企业资不抵债或资产债务相等的情况下采用。   ⑵现金购买式并购。以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股权或以现金购买被并购方全部资产。   ⑶股份交易式并购。以股权换资产或以股权换股权,以达到控制被并购公司的目的。通过并购,被并购公司或者成为并购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或者解散并入并购公司。   3.按涉及被并购企业的范围划分,分为整体并购与部分并购。   ⑴整体并购。是指资产和产权的整体转让。整体并购有利于加快资金、资源集中的速度,迅速提高规模水平与规模效益。   ⑵部分并购。对被并购企业部分实物资产进行并购或产权的并购。   4.按照目标公司管理层是否合作划分,分为善意并购和敌意并购。   ⑴善意并购。善意并购,又称友好并购,通常指并购双方高层通过协商决定并购相关事宜的并购。故此类并购成功率较高。   ⑵敌意并购。敌意并购或称强迫接管。对目标企业强行进行并购的行为。如征集目标企业股东的投票委托书等。   5.按照并购交易是否通过证券交易所划分,分为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   6. 其他分类:杠杆收购和管理层收购 二、公司并购的动机   ㈠增强公司竞争优势的动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无处不在,企业要实现生存、发展、获利的目标,必须具有竞争力和竞争优势。   ㈡获取公司发展机会的动机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只有不断发展,才能保持和增强其市场中的相对地位。企业如果不发展,生存将难以为继。企业发展一是通过企业内部积累,二是通过并购其它企业,来迅速扩大自己的生产能力。相比而言,并购方式比内部积累方式速度快,效率高,更重要的是可以获取未来的发展机会   ㈢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动机。   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公司价值最大化。追求公司长期利润最大化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本宗旨,企业的并购活动产生的原始动力自然是来自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和出于企业生存发展的动机。   ㈣其它动机   1.实现多元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   2.改善企业财务状况   企业并购以后,企业经营规模扩大了,能够筹措到更多的资金。另外,并购一个现金充裕或负债对产权比率较低的公司,不仅可以改变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且可以提高企业的举债能力。   3.提高企业发展速度   企业发展有内部扩张和外部扩张两个途径,但向外并购扩张具有代价小、风险小、速度快等特点,且更能提高企业的发展速度。因为,并购可以充分利用被并购企业现有的设备、技术、人才和产品市场等资源,直接为并购企业服务。而内部扩张,投资大、周期长,而且还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企业通常将并购作为其提高发展速度的重要途径之一。   4.获得特殊资产   特殊资产是一些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专门资产。如土地、目标企业所拥有的有效管理队伍、优秀研究人员、专门人才以及专有技术、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公司并购重组的账务处理如下: 1.股权转让的账务处理。   (1)受让方股款一次性到位时,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直接支付给出让方股款。股权转让交割,受让方汇入公司股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科目;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科目。公司汇给出让方股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另一种情况是受让方不通过公司直接支付股款给出让方。根据受让方的汇出凭证及出让方的汇入凭证与收据,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科目。   (2)受让方股款分期到位时,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直接支付给出让方股款,当支付款小于股份转让协议价格的50%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科目;当支付款大于等于股份转让协议价格的50%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科目,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科目。另一种情况是受让方直接支付给出让方股款,当支付款小于股份转让协议价格的50%时,公司不进行账务处理;当支付款大于等于股份转让协议价格的50%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科目。   2.收购兼并的账务处理。鉴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特点,应参照《公司会计准则第20号———公司合并》进行账务处理,即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识别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确定的公司合并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识别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3.资产剥离的账务处理。公司分立是资产重组中常见的一种形式,当公司规模太大、效率不高或出于其他目的时,往往会对原有公司进行分立(即资产剥离),以提高公司效益。根据资产剥离的性质,可将资产剥离分为一般意义上的资产处置和分部处置两种,本文只讨论一般意义上的资产处置。现行会计准则未对公司分立的账务处理作出明文规定,这就给审计带来较大的风险,因为不同的审计人员对同一会计事项的认识和判断存在差异,同时缺乏对应的理论根据,只能通过职业判断来比較相关的规定并进行账务处理。笔者拟就实务中的几种情况加以说明。   (1)常见的资产剥离形式是将本公司不良资产剥离给关联方,或公司将其出售给其他公司以获取现金或有价证券。在我国目前的会计规范体系中,参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出售的会计技巧进行处理,产生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支。   (2)在实务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公司为重组上市,将其旗下的非同一行业内的子公司剥离出原母公司,即剥离公司账面上的长期股权投资及部分非经营性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同时,减少原公司的实收资本,设立同一控制下的新公司来继承从原母公司剥离出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从原母公司剥离出的子公司进行控制与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减少的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差额往往会大于其减少的实收资本,且两者之间的差额一般情况下较大,所以,如果依然参照资产出售的会计技巧进行处理,将此部分差异计入当期损益是不够合理的。   出于谨慎性和合理性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在这种情况下会更倾向于将公司的此种行为认定为股东的一种减资行为,即股东收回其所投入的资本。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这属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调整,投出资产价格与所对应的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入回购当期的损益,而应对应调整有关的所有者权益项目。   另外,现行会计准则也未对分立新公司的账务起点的确认时间进行规定,实务中何时确认起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致少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无异议且股东大会同意并报经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减资。因此,实务中注册会计师一般要求新公司在原公司履行一系列程序后,再根据与原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的时间确认账务起点。   4.资产置换的账务处理。资产置换包括整体资产置换和部分资产置换,因为目前整体资产置换是比較常见的形式,所以本文只对其加以讨论。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公司整体资产置换实际上是指多种非货币性资产的置换,应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上对换出的整体资产不确认销售的实现,只要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一方因为资产交易过程中部分资产价值的增值已经实现,因此要确认已实现部分的利润,在确认实现部分的利润时,按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中相当于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来确定。 例:A公司为主要生产照相器材的公司,其投资的子公司也多为与生产照相器材或与其原材料采购、作品销售有关的公司。同时,A公司为实现多元化经营,也拥有与照相器材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生产性子公司。为重组上市,A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将与生产经营照相器材无关的子公司与一部分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剥离出A公司,同时减少A公司500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资本,作为B公司投资的实收资本,A公司的原股权结构保持不变,B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与A公司一样。   假设:A公司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具体剥离数据为:流动资产1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流动负债50万元;公司的资本公积为100万元,盈余公积为15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在履行完相关的减资程序后,A公司应作会计分录为:借:流动负债5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盈余公积15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贷:流动资产1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   税法规定,公司为减资等目的而发生的公司权益的增减调整,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转销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项目,应经过税务机关核准,并按规定计缴所得税。

7,同一实体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如何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即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的特殊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扩展资料: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中不涉及自少数股东手中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合并方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相关的处理:1、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其在企业合并发生前后能够控制的净资产价值量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即便是在合并过程中,取得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一般也不产生新的商誉因素,即不确认新的资产,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确认。2、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和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应基于重要性原则,首先统一会计政策,即合并方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有关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进行上述调整的一个基本原因是将该项合并中涉及的合并方及被合并方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对于一个完整的会计主体,其对相关交易和事项应当采用相对统一的会计政策,在此基础上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相对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不影响企业合并当期的利润表,有关差额应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质上不作为购买,而是两个或多个会计主体权益的整合。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价值量相对于所放弃价值量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在根据合并差额调整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应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4、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体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上,即由合并后形成的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无论是其资产规模还是其经营成果都应持续计算。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答: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即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的特殊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另外,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其他税种税收政策:  1、流转税  由于吸收合并时合并企业的全部产权,包括资产、负债和人员,这不同于一般的企业资产转让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若被合并企业在整体转让过程中符合以上规定。那么,既不应征收营业税,也不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的规定,…(二)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被合并企业主体资格注销的为吸收合并,合并各方主体资格均注销而成立新的企业主体的为新设合并,被合并企业主体资格续存的为控股合并。  一、吸收合并的优势  1、与控股合并不同,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直接把被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纳入个别财务报表,  2、相对于其他合并方式而言,企业合并不用支付现金或少付现金而主要是通过交换股票的方式进行,主合并方避免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和现金流出,并把由此产生的现金流量投入到合并后企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不影响合并后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营。目标公司股东可自动成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保证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合并后企业的整合和运作。  3、企业合并协议是在合并双方相互充分协商基础上达成的自愿联合,相对于敌意收购而言,操作简便,避免了敌意收购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风险。  4、对于参与合并的企业股东而言,由于企业合并主要不以现金进行交易,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待遇。二、吸收合并的程序(程序上各种合并方式差别不大)(一)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分别作出合并决议;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4、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5、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6、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有限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的出资额进行核减。7、合并形式;8、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继承方案;9、违约责任;10、解决争议的方式;11、签约日期、地点;12、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13、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1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15、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16、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17、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二)存续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人的权限;3、各方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股东会的内容应包括与哪个哪些公司合并、合并的方式和资产合并的基准日。4、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各方的评估后的净资产数额、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了,合并形式,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各方的债权的继承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5、验资报告和合并后存续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表;6、修改后的存续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7、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8、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各公司合并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在申请登记时上述债务是否已落实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等。9、合并后存续的公司股东会决议;10、新股东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名录》;11、被吸收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12、营业执照。(三)被吸收公司的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和解散的决议;4、合并协议;5、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6、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吸收合并的涉税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  1、税法依据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另外,59号文对特殊性税务处理还设置了以下限制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税务局申报  1、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营业税  1、税法依据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税务处理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增值税  1、税法依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2、税务处理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土地增值税  1、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  2、税务处理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1、税法依据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2、税务处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  1、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2、税务处理  吸收合并合同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没有明确的文件予以规定,但从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的原则判断,吸收合并合同不应缴纳印花税。  因合并而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同一实体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税务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则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因为同一控制下的两个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只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核算。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的特殊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另外,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即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的特殊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另外,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其他税种税收政策:  1、流转税  由于吸收合并时合并企业的全部产权,包括资产、负债和人员,这不同于一般的企业资产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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