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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棚户区改造原区域做什么,棚户区改造项目拉练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8 21:56:10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公众意见是政府机关制定有效征收补偿方案的必要程序,没有经过征求公众意见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不能认为对被征收人作出了合法安置补偿的决定。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也就是说对于棚户区改造征收房屋的,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这里的多数,一般应是超过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被征收人,此时组织听证会是必经法律程序。

第四,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须载明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告知被征收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这里,告知行政诉讼权,不仅应告知受诉人民法院名称,还应告知起诉期限。

若未告知起诉期限和诉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房屋征收决定内容之日起一年。第五,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棚户区改造,能重新划宅基地吗?

棚户区改造,能重新划宅基地吗

今天给大家探讨一下好好的房子被列入棚户区改造是否合法这个话题。随着国家棚户区改造惠民政策的深入实施,棚户区改造范围和规模越来越大。确实改善了很多老百姓的居住条件,但现实中也出现了棚户区改造扩大化的问题,地方政府将很多不属于棚户区的房子当成棚户区改造拆迁,干扰了被拆迁人的正常生活,也造成了资源极大浪费。

那这样的棚户区改造合法吗?在这里我先跟大家分享一个案例。家住深圳的王女士是某企业的老职工,根据政府的房改政策购买了其居住的公房的产权。该房产是1990年建设,虽然不是新小区,但小区规划整齐,环境优美,还有配套的幼儿园小学,出小区门口对面就是深圳最大的市内公园,还有公立三甲医院,非常适合生活居住。就是这样一个小区竟然被列入了棚户区改造范围实施行政征收。

经王女士了解,原因是某大开发商认为该地块环境和位置极佳,有很高的商业开发价值,愿意出高价购买该小区所涉地块。地方政府也认为有利可图,将该小区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实施征收,还可以得到中央制定的棚户区改造的贷款、补助等优惠政策,可以说是名利双收。但是这样打乱了原居民的正常生活,王女士不禁问律师,这样做符合棚户区改造的初心吗?难道这样做是合法的吗?被征收人怎样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首先,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条例确实规定了因旧城区改造政府可以实施征收拆迁,但前提是该区域基础设施落后而且危房集中,因此凡是不符合该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都是违法的。

其次,面对违法启动的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应该积极提出反对意见,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违法,政府是不可以强制征收的,而是应该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收人意见。最后,如果政府不顾法律规定强行作出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对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审查。

深圳的王女士的案件,虽然因小区多数被拆迁人因丧失了维权信心,导致房子无法保留,但王女士委托律师将该征收决定起诉到法院也给征收方很大压力,因为该项目根本不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法院也不好下判决,只得协调政府与王女士补偿安置的事宜,最终,王女士的房子虽然无法保留,但比其他被拆迁人多得了五十多万的补偿款,也算是对王女士积极维权行动的丰厚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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