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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本丢失怎么办,发票领用登记本遗失如何补办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5 04:13:51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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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领用登记本遗失如何补办

纳税人丢失发票领购簿或购票密码,应填写《发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办理挂失,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后,纳税人可以凭回执到主管税务办理相关手续,发票窗口人员应将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及回执作为备案资料归档。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填写《发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办理发票领购簿挂失,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凭回执至主管税务办理重新核发相关手续。

发票领用登记本遗失如何补办

2,发票弄丢了应该如何补救

一、普通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1.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2.交给客户入账;3.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4.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二、增值税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1.把存根联复印,2.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3.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4.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发票弄丢了应该如何补救

3,发票领购本丢失怎么办

这要看税务机关怎么认为怎么处理了。 日前,某个体户王某因保管不善,不慎将其发票领购簿遗失。在对王某如何处理的问题上,税务机关出现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视为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视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并适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鉴于现行税法没有对丢失发票领购簿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依据,因此税务机关无权对王某作出任何处罚决定。 笔者支持最后一种意见。 应该说本案案情虽然简单,但还是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问题关键就在于有的税务人员没有弄清相关法律条文的正确含义。 第一种意见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其实《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对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能勉强与本案沾上边的只有该条第(三)项“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和第(七)项“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的规定。但是,该条第(三)项中的丢失对象并不包含发票领购簿,第(七)项虽然采取了兜底的表述方法,但其扩展的只是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在适用对象上仍然必须针对《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特指的发票。 第二种意见认定王某未按规定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本案中,王某丢失的发票领购簿显然不属于帐簿或者记帐凭证,至于是否可以归之为“有关资料”笔者认为,所谓的“有关资料”,应当结合帐簿或者记帐凭证的关联性来进行理解,并且需要特定的有权机关事先通过有效的方式予以明示。但遗憾的是,只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将涉税资料进一少明确为“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等内容,仍然设有将发票领购簿包含其中。因此,税务机关无权擅自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扩大解释,并据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发票领购簿只是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购买发票的一种记录载体,丢失发票领购簿并不构成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基于“没有法定依据,行政处罚无效”的原则,税务机关不得对王某丢失发票领购簿的行为进行处罚。

发票领购本丢失怎么办

4,发票登记簿丢了要怎么补办

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打遗失声明,带上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去税局补领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发票登记簿中有“领用””、“作废”和“上缴”等栏目,是为了记录、管理上的需要而设立的内容。分别是用作登记实际领入,填写错误作废和上缴查验(核销)的情况,要填写数量和对应的发票号码。字别指发票类别,即发票代码。不是每打印一张发票就要填写,只是在向税务机关办理领用、核销及作废发票手续时进行登记就行了。

5,发票遗失了如何处理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可以找开发商复印合同和发票求加盖下公章。另外,能办房产证的车位,当地的房管部门备案的也有车位的预售合同。发票是可以补开的。发票丢了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1、增值税票丢失:把存根联复印,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如果已抵扣税不得重开。2、普通发票丢失,复印存根联并盖章给客户入账。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避免麻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6,发票遗失了怎么办发票丢失怎么办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1、你应当马上去派出所等公安机关报案,2、写一份情况说明,把具体经过、丢失地点、发票名称、发票的号码、位数、已经开具的份数、未开具的份数、报案结果等情况报告你的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还要把你的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等相关证件带上。3、等待税务机关的处罚和处理决定并及时履行。税务机关一般会进行相应的罚款的。

7,发票领用本丢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如发生丢失发票领用薄丢失,由税局核对相关信息后可直接补发,不必挂失处理,补办时按照办税指南“《发票领用簿》核发”流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8,发票领购本丢了我们是新办的公司还没有购过票应该怎么补办啊

应该要公司开个证明,盖上公章。再把税务证件拿全去税务机关补办、
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按照规定应向主管税务局说明情况,在当地媒体上发布丢失发票本声明,不用交罚款,之后就可以补办新 ①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或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去主管税务局说明情况,在当地相关媒体上发布遗失发票领购簿声明,之后重新补办就可以。

9,发票不见了有什么方法可以补救

法律分析:发票不见了,具体的补救办法如下:1、如果当事人是普通发票丢失,补办办法如下: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交给客户入账;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2、如果是增值税发票丢失,补办办法如下:把存根联复印;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互动中心,再点击在线交互。点击发票业务专题。点击企业。点击发票丢失已经开具的销售发票存根联可以凭税控机电子数据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其签章确认,以作为确认销售的依据(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应当不是手工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10,普通发票丢失了该怎么办

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你的问题情节较轻,不会对税收产生影响,也没有偷税漏税的主观故意,我觉得只要给税务说明情况,不会给予处罚的。
没有文件规定.只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普通发票丢失首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挂失,在到市级以上非娱乐性报刊进行挂失. 普通发票丢失没有处理方法,对方也不能开红冲发票,因为发票收不齐.也不能用记账联的复印件入账,因为只有专用发票才有这个规定普通发票没.如果让对方重开,对方只能二次交税. 楼上说的对方也不能开作废发票,因为发票收不齐无法作废.一楼的没有这个文件不能执行

11,若旧发票本丢了 去税务所领发票时怎么办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自行决定; 第五十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你的情况属于丢失发票及发票登记簿,如果年检时已交税务机关审核验旧,那么一般是不会要求你重新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领购发票。如果是未交旧验旧的话,税务机关可能会采取处罚措施,你可以让税务机关酌情考虑,少罚一点。在业务量小,用发票少的情况下,你可以考虑直接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或者领购发票在开具使用后直接交旧验旧,并注意保管。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发票,然后在税务机关指定媒体上声明遗失作废,可处1万以下的罚款。办完这些手续才可能再领发票
支付工本费,重新再补办一个。
你所谓的上传发票是在电脑输入需认证的发票如何上传到国税局网站吧,这个你得在税票通里操作,把所以发票都输进去,而且保存后。再把文件导出来,存放到一个文档里。再登录国税局进入贵公司的网页里,进入发票认证,再把之前的那一份文档上传到国税局。等待结果。一个工作时间后再登录国税局进行查看结果,再把全部的结果文件下载,再则进入税票通把这个结果导进去。

12,发票丢了怎么办

发票丢失,补办方法根据发票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下面分别介绍:一、普通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1.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2.交给客户入账;3.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4.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二、增值税发票丢失的不办办法:1.把存根联复印,2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3.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4.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
如果是客户给你的发票丢失,你让客户把记账联扫描发给你,打印出来做账即可.如果是你自己开出去的发票记账联丢失,可以直接在税控盘里面找到那份发票截图打印出来注:不管是客户开给你的发票还是自己开的发票遗失,都需要在国税备案,以免后面被查账时没凭证,会被罚款。
开 吧?
这个情况有几张具体我找了下一、发票开出未认证: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发票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二、发票开出已认证: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开票方和收票方应完善发票管理和保管传递制度,保证发票在各个范围内不遗失;选择适当的发票传递方式,如专门送达或其他安全的邮递方式进行传送,并及时跟踪,保证发票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三、遗失已开具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开票方的财务章(公章),可以作为合法凭证入帐
重开就等于我们再销售了,你可以和对方联系一下,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有这方面的内容: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想办法沟通!ok?购销双方互帮互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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