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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国税是怎么计算的,下月报到国税局的预缴增值税根据什么来计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3 17:21:55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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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月报到国税局的预缴增值税根据什么来计算

预缴的增值税需要去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缴纳,纳税申报时在预缴表中填报,主表不反映,也不需要去国税局单独确认。
一般是你的买票;量或你上个月的收入来核算。

下月报到国税局的预缴增值税根据什么来计算

2,2019年国税预缴税金怎样算

? 这几种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提供建筑服务(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1.具体情形?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注: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2.预缴税款计算(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3.纳税地点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1.具体情形?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预缴税款计算(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 ÷(1+9%)×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 ÷(1+3%)×3%3.纳税地点(1)按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2)按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不动产经营租赁1.具体情形? ?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预缴税款计算(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预缴(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减按1.5%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3.纳税地点? ?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转让不动产1.具体情形? ?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 (2)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2.预缴税款计算(1)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2)以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3.纳税地点? ?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销售房地产★(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1.具体情形? ?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预缴税款计算(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9%)×3%(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3. 纳税地点?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1.具体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2.预缴税款计算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0%)×3%3.纳税地点? ?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最后,提醒大家:?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预缴税金需要根据你不同的税种来计算。

2019年国税预缴税金怎样算

3,国税是如何计算的

国税所得税的税率一般是2%,也就是25%*8%,当然有的地方也不一样,以当地的国税部门要求为准。
建议你查看税收的归结,看哪些是缴入国库,哪些是缴入地方库,这样你就清楚了。
建筑行业按收入的3%计缴营业税!如所得税为国税的还得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劳务属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也不需在国税局办理登记手续。

国税是如何计算的

4,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计算方法

首先要知道贵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适用那种征收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鉴定表》中会告知纳税人的。 一、查账征收: 按照实际利润额*25%税率计算预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减按20%计算预缴。其中:“实际利润额”是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应预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利润额*适用税率-本年以前季度实际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二、核定征收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所得率*25% 其中:核定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鉴定表》中会告知纳税人的。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一、根copy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2113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5261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4102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1653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6,所得税预缴是根据什么计算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你单位如果是8月预缴了一次,说明税局给你单位核定是按月预缴的(根据上年度利润额)。只不过由于你单位前几个月利润皆为负,财务进行了零申报而已。
企业亏损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当然除了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除外。
当然是2万。因为你已经在第一季度按1万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了所得税款,若按3万做计税依据岂不是重复计税了吗?年底按调整后的应纳所得额计算的所得税额和你所预缴的所得税作比较,多退少补。关于你所补充的问题,季度预缴的所得税在缴纳当月就转入当期损益。

7,什么是预缴税款

1.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 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 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 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 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 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月5日 国税函发(1996)第8号文) 2.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在税 务处理上属滞纳行为,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以外,同时 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摘自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5年12月8日 浙地税二[1995]第211号文) 3.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地入库,企业第四季度的 所得税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再进行汇算 清缴。 (摘自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国税发(1994〕第1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1994)第128号文)

8,关于预缴税款

企业在没有收入时还是要预缴增值税,是各地国税没有完成任务,所采取的地方政策。预缴增值税可以作为有税金时的抵交数。
(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贵公司虽然本月预缴增值税,但是实际缴纳了增值税,所以需要计提和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5]1097号)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具体做法是,由纳税人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应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应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将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同时根据地税发(2005)331号文的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所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除另有规定...(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贵公司虽然本月预缴增值税,但是实际缴纳了增值税,所以需要计提和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5]1097号)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具体做法是,由纳税人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应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应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将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同时根据地税发(2005)331号文的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所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除另有规定外,是不予退(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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